龙岩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道路完好和通行功能,改善市民出行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即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即指工程建设及其他原因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开挖(拉管、顶管、围挡)、地质勘探、开井穿线等作业。
竣工后建设业主未移交管护单位的新建城市道路、沿道路两侧向公众开放的建筑退让空间不适用于本办法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另外的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管理工作。中心城区由各园区管委会、社会企业(单位)等负责养护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的行政管理。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含涉及使用园林绿地的行为)申请的计划、审批工作,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期、范围、修复费用,组织、监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进行审批,对交通组织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审核;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接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项目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提出指导意见,审核建筑设计企业制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拆除、改动方案;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污染排放情况依法监督,对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六)管线产权单位依法履行管线保护职责,参与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七)市、区有关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归口管理的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自觉遵守城市道路挖掘相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违规拉管、顶管作业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 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统筹工作机制,编制年度控制计划及季度实施计划。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次年度控制计划,通过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次年度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需求。按照中心城区总量控制、重点路段集中统筹的原则,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综合确定次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年度控制计划,报市城管办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年度控制计划范围内变更、新增项目的,申请人应在市城市管理局编制季度实施计划前,提出变更和增补申请。
市城市管理局结合年度控制计划与变更、新增项目,于每季度末月统筹编制次季度实施计划,报市城管办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应统筹优先安排需要接通多种管线的综合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改造或管线施工应统筹考虑管廊建设;
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中心城区重点道路和禁挖期。重点路段及禁挖期间的开挖申请,经市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城管办研究后还须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中心城区道路占用挖掘实行许可管理。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等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预算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公共绿地移植树木、占用挖掘市政道路“一站式”联合办理,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勘察、联合会审、并联审批。
市城市管理局在占用、挖掘审批过程中,会同区城市管理局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占用挖掘需求、占用挖掘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修复方案等内容做严格审查。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道路挖掘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建筑设计企业、道路权属单位、道路管养单位及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等开展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联合勘验意见,按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决定书。
第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位置、面积、用途挖掘。除抢修抢险外,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挖掘期限、位置或面积的,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审批期满前3个工作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前述有关许可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除不可抗力外,申请延长期限原则上累计不允许超出原审批期限的三分之一。
申请变更手续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权限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因地下管线出现故障或防汛救灾等应急抢险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实施工程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可以先行施工,但必须同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补办许可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一)申请人应按审批规定的施工时间、位置、面积、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要求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及竣工核实认可等手续。
(二)加强对施工区域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水、电、气、通信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和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
(三)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的施工安全布控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作业规程》DBJ/T13-149相关规定,设置作业控制区和明显安全标志。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走出作业控制区,不得将施工机具和材料置于作业控制区外。
(四)严格执行交通组织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做到标识清晰,规范管理施工作业车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五)占用、挖掘道路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出入通道,不得影响消火栓、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人行道上设置施工围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占用全部行人通行空间,应至少保留宽度不小于1米的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水马、围挡等临时措施设置人行通道,确保行人通行安全。
(六)做好对施工区域周边城市道路设施的保护,造成周边城市道路设施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道路管养单位做道路养护作业时应按上述要求规范作业,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告示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审批决定书文号、建设、代建(如有)、施工、监理等公司名称及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工程起止时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挖掘单位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由道路管养单位做道路面层修复。挖掘单位自行修复的,应在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时一并提交修复方案。
挖掘单位挖掘并完成隐蔽工程后应施工至道路基层,经道路管养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修复或自行修复;对既有道路结构破坏较大的,应同时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隐蔽工程检验测试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 道路挖掘修复采用的材料和路基沟槽、基层、面层修复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规定,且不能低于旧路的设计标准。
占用、挖掘单位在占用或自行修复完成后应及时将渣土、建筑垃圾、剩余建筑材料及设备等全部外运清场,并拆除施工围挡,保持现场整洁,经道路管养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由道路养护单位修复的,挖掘单位应在道路修复完成后拆除施工围挡,恢复道路通行。涉及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同时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通行。
挖掘单位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别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设施,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自行修复。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的城市道路挖掘,满足非开挖技术施工条件的,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一)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
采用非开挖(含拉管、顶管)技术施工的项目实施前,应充分研究论证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可行性,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提交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工程的方案应包含经管线产权部门认可的施工作业方案,大型道路(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m)或重点路段的非开挖项目施工,还应包含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明确施工组织、安全措施、施工围挡等内容。非开挖项目施工完成并经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还应将埋设的管线坐标点位、埋深等管线信息及时移交管线产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对交通或通行影响较大且符合以下情形的,挖掘单位应提前通过本市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布项目信息,信息应包括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五)在公交总站、公交客运站、火车站、机场、交易会场馆等重点区域周边2Km范围内的。
(五)违反法律和法规有关燃气、供电、供排水、通信、绿化、交通安全设施、管廊、桥隧等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 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前,探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的管线交底材料,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管线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实施工程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施工地段管线复杂或存在重要管线的,建设单位开管线产权单位协调会议。
施工单位、道路养护单位必须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采取经有关各方商定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
施工中,应当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及管线安全保护协议要求,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施工地段管线复杂或存在重要管线的,应当派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并通知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共同监护;施工中如遇到意外情况,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道路权属单位及相关管线产权单位报告,并积极配合抢修工作。
在燃气、电力、排水等易燃易爆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时,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应派出专职人员实行“旁站”监管,涉及燃气的还应签订三方保护协议(有监理单位的项目签订四方保护协议),以确保易燃易爆管线的安全。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新建、改建管线应当入廊(污水、燃气管道除外)。
第十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前,申请人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掘时,不得损坏原有地下管线。遇到管线冲突时,应暂停施工,并通知相关单位,经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准。
在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中,因挖掘单位未按管线单位交底及要求野蛮施工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做抢修,发生的抢修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同时向市城市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城市管理部门组织道路基层等附属设施验收。城市管理部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日内,组织养护单位进场按原道路结构或者优化后的道路结构恢复路面。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挖掘单位负责保修期内该路段的道路维护,发生返修情形的应办理占用挖掘手续并及时修复,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
涉及道路其他附属设施的,由设施权属相应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涉及新建、改建管线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线并督促开挖单位及时移交管线信息。
第十九条 市城管办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城市综合管理响应、部门联动,加强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属事原则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行业管理,建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监管台账,强化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局及时收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信息资料,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平台。市城管办定期收集、通报违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规定的反面典型案例并予以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燃气、供排水、电力、通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查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挖掘单位,指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重点路段及禁挖期,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发布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龙岩市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龙岩市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随着龙岩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水平不断提升,我市大多数地下管线设施需要更新改造和新建,建设工程水、电、气、通信管网建设涉及挖掘道路事项频繁,但现行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空白。目前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道路设施损坏甚至地下管线被破坏;二是超面积开挖或未按规定路径开挖;三是无计划开挖,反复开挖现象严重;四是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影响交通秩序,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五是批后监管职责未落实,存在未按相关技术规范作业导致修复质量不合格现象。
因此,通过制定办法,规范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优化营商环境,十分必要。
完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道路开挖工作安全有序。进一步明确计划申报、审批流程及施工与修复管理规范,加强中心城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道路完好和通行功能,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市城管委2023年11月14日、市城管办2024年1月12日专题会议精神,由市城管办负责牵头完善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机制。市城管办综合协调组于2024年1月中旬草拟《龙岩市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于2024年1月19日、2月4日两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累计征集意见建议11条,其中:已采纳2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6条。1月20日-2月19月期间,通过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释义。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内容为部门职责划分。第三章计划管理,主要内容是:将占用挖掘施工进行统筹、纳入计划,实行计划管理。第四章行政许可管理,主要内容是:规范占用挖掘施工的审批,建立统一收件、联合勘察、联合会审、并联审批“一站式”审批的工作机制,以及涉及变更及紧急抢修时的规范流程。第五章施工与修复管理,主要内容是:对施工过程的总要求,包括规范现场施工防护和扬尘的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应急事件的要求;验收与保修期的规定;应急管理等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是法律责任、结果运用。第七章附则,主要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及该规章试行期限和生效的时间。
一是明确工作责任。确定了各职能部门在挖掘申请中的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参与监督其他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在挖掘城市道路时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工作职责。
二是规划计划先行。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次年度控制计划,通过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次年度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需求。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其他相关单位统筹编制年度控制计划,报市城管办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城市管理局结合年度控制计划与变更、新增项目,于每季度末月统筹编制次季度实施计划。《办法》同时也明确了根据实际进行调整计划的途径。
三是严格施工质量。倡导采用非开挖技术等对路面影响较小的施工工艺;完善施工过程公示公告规范,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及回填、修复质量要求;明确现场安全及应急管控措施。
四是做到法理兼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为基础,综合了挖掘行为所涉及的各项法律规范,如交通、环保、工程质量、管线安全等,并吸纳了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道路养护、交通组织等国家及省部级技术标准,实现法律规范和具体实用相统一。